大丰追债公司:为借钱他带着儿子和同伙合法逮捕他人

讨债员2022-12-07552

2015年10月14日中午,被告人柳某彬以襄城县山头店乡姚某无力偿还父亲柳某10万元债务为由,将姚某监禁在襄城县北产业区宏林钢结构现场引发内乱,将姚某驾驶的天津清债公司一汽佳星轿车抵押。 向姚某的家人索要车辆注销证明,但没有结果后,柳某宾带领同伴铁某、李某、李某阳、柳某开车将姚某带到襄城县湛北乡西朔方向的山上,途中脱下衣服,光着脚走在炉渣下,强行倒酒等,将姚某实际上2016年6月7日,柳某自动向襄城县公安局刑侦支队自首。 6月8日,铁某自动自首。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柳某彬、铁某、李某、李某阳、柳某为赠与债务而合法剥夺他广西收账公司的群众自由,并有殴打、虐待情节,其行动已构成合法逮捕罪。 柳某彬、铁某、李某、李某阳、柳某均为共同故意违法,且在共同违法中,共同干预、相互合营,均为首恶。 铁某、柳某违法现自动投案,实际供述自己罪行的,自首,从轻处理。 柳某彬努力对行凶者进行补偿,五被告均由行凶者宽大处理,酌情从轻处理。 根据刑法有关划定,被告人柳某彬、铁某、李某、李某阳均犯合法逮捕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 被告人柳犯合法逮捕罪的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,并宣布缓刑一年。 法官向专家暗示,合法逮捕不是辽宁讨债公司讨债、保护权力的合法方法。 首先,在普遍生活中,当事人应当自觉自愿地遵循忠实名誉淮定律,发生胶葛发作,应当通过商谈、诉讼等合法途径处理,而不应使用合法的机谋强制讨债。 其次,当事人要增强自身法制意识和自爱意识,对人身自由非法进入的,要姑息应对,延缓举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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